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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艺术品鉴定、评估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艺术品鉴定、评估工作,履行规范的鉴定、评估程序,保护鉴定、评估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中国民间艺术品收藏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艺评委”)的《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送鉴人、管理人和鉴评人。

第三条 鉴定、评估程序是指符合本规定的中艺评委以艺术品鉴定、价值评估、科技检测等形式,将送鉴人提交的艺术品进行鉴定、评估的程序。

第四条 鉴定、评估程序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送鉴人

第五条 送鉴人是指在规定范围内委托中艺评委对其送鉴品鉴定评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本规定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名义特殊需要,送鉴人包括送鉴人和代理人。

第六条 送鉴人对其委托中艺评委鉴定、评估的送鉴品拥有所有权或合法的占有权和处分权,且送鉴品不会侵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

第七条 送鉴人向中艺评委送交送鉴品时,如属机构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如属个人,应提交身份证明。

第八条 送鉴人向中艺评委送交送鉴品时,还应当提交管理人要求提供的送鉴品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给以处分送鉴品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九条 送鉴人应当向管理人指出并说明送鉴品的瑕疵,且在管理人当场制作的查看笔录上签字确认。


第三章 管理人

第十条 管理人是指负责中艺评委的法人指定的承接单位与中艺评委共同组成的中心秘书处。秘书处是管理人实施中心管理服务工作的执行者。

第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接收和办理送鉴人的委托业务,并负责安排专职委员的鉴定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承办送鉴品的受理手续、内部移交、保管相关手续、交还送鉴人等事务。

第十三条  管理人不得从事送鉴品的鉴定、评估业务。


第四章 鉴评人

第十四条  鉴评人是指中艺评委聘用的专职委员。

第十五条 鉴评人不直接受理送鉴人的业务,其鉴定、评估业务和相关工作由秘书处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中艺评委专职委员是指艺术品鉴定评估委员、科技检测委员和市场咨询委员。中艺评委秘书处人员暂不从事本机构的鉴定、评估业务。

第十七条  专职委员按中艺评委《章程》规定各自在本专业范围内从事鉴定、评估业务。

第十八条  中艺评委下设有八个专项工作委员会:

(一)书画工作委员会;

(二)陶瓷工作委员会;

(三)宝玉石工作委员会;

(四)金属器工作委员会;

(五)杂项工作委员会;

(六)科技检测工作委员会;

(七)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

(八)办公室(秘书处)。

第十九条  专职委员分别在各自专业领域内参加上述专项工作委员会并执行艺术品鉴定、评估业务,不得从事跨专业的鉴定、评估业务。

第二十条  科技检测设科技检测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科技检测委员在本工作委员会中执行检测、防伪业务,不得从事跨本工作委员会的检测业务。

第二十二条  法律咨询设法律咨询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法律咨询委员在本工作委员会中执行法律咨询业务,不得从事跨本工作委员会的业务。

第二十四条 鉴评人在实施鉴定或评估时,必须由三人及以上进行此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场咨询设市场咨询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市场咨询委员在本工作委员会中执行市场调研和评估业务,不得从事跨本工作委员会的业务。


第五章 鉴定、评估程序

第一节 委托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应当对送鉴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管理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送鉴人签订《委托鉴定、评估合同书》。

第二十八条 《委托鉴定、评估合同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送鉴人、管理人(中艺评委)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相关事项(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

(二)送鉴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送鉴品的照片(包括特殊部分的特写照片);

(四)送鉴品的来源和瑕疵;

(五)鉴定、评估和交付时间、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鉴定、评估程序

第二十九条  送鉴品应履行五个基本鉴定、评估程序:

(一)艺术品鉴定评估工作委员会的艺术品鉴定、评估;

(二)科技检测鉴定;

(三)市场咨询工作委员会的价值评估;

(四)推介保险;

(五)鉴评人应按上述顺序进行鉴定、评估,并独立地做出各自的结论。

第三十条  艺术品鉴定评估工作委员会按第十八条的规定,各专项工作委员会按所在工作委员会范畴由一名召集人、三名以上(含三名)专职委员对送鉴品背对背进行鉴定、评估,并由该三名以上(含三名)专职委员各自独立撰写艺术品鉴定、评估意见,再由召集人上报中艺评委主任终审办公会综合讨论后出具鉴定、评估结果。

第三十一条 艺术品鉴定、评估结论(或意见)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艺术品年代;

(二)艺术品真伪;

(三)艺术品质量;

(四)艺术品有无瑕疵;

(五)是否送交中艺评委主任终审办公会综合讨论;

(六)是否分送进行科技检测鉴定;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宜。

第三十二条  中艺评委主任终审办公会包括下列内容:

(一)副主任召集的主任终审办公会,对分管的专项工作委员会送交的艺术品鉴评意见进行汇总,并代表中艺评委提出艺术品鉴定、评估结论(或意见);

(二)主任召集的主任终审办公会,对各工作委员会送交的艺术品鉴评意见进行汇总,并代表中艺评委提出鉴定、评估结论(或意见);

(三)凡涉及所主管范围的分管副主任应出席办公会。

第三十三条  科技检测鉴定:根据送鉴人意愿决定是否进行科技检测鉴定。科技检测工作委员会根据艺术品鉴定评估工作委员会送交的艺术品鉴定、评估结论(或意见),运用科技检测手段进行检测,并提出检测结论;最终检测结论由科技检测工作委员会三名以上(含三名)专职委员签署。

第三十四条  推介保险:由中艺评委鉴定为真的送鉴品,根据送鉴人意愿,中艺评委可推介参加艺术品保险。

第三十五条  出具中艺评委艺术品鉴定、评估证书须具备下列手续:

(一)艺术品鉴定评估工作委员会下属相关专项工作委员会三名以上(含三名)专职委员签署的艺术品鉴定、评估意见,由召集人报中艺评委主任终审办公会;

(二)科技检测工作委员会三名以上(含三名)委员签署的科技检测意见,由召集人报中艺评委主任终审办公会。

第三节 鉴定、评估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在安排对送鉴品实施鉴定、评估时,按照本规定第六、七、八、九、十一、十二、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本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安排鉴定、评估业务。

第三十七条 各专项工作委员会按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实施鉴定、评估业务。

第三十八条 各专项工作委员会签署的属伪品的送鉴品,其他部门不再履行后续的鉴定、评估程序。

第三十九条 中艺评委各专项工作委员会签署的下列结论或意见,分别由秘书处做出相应处理:

(一)由秘书处负责安排送交主任终审办公会鉴定、评估综合讨论;

(二)须送交科技检测鉴定的,由秘书处负责安排;

(三)艺术品鉴定评估工作委员会根据科学检测鉴定结论须作出相关处理的,由秘书处做出相应安排或处理;

(四)各专项工作委员会对送鉴品履行了有关手续后,由秘书处按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制作艺术品鉴定、评估证书。

第四节 送鉴品的处置

第四十条 送鉴人的送鉴品自中艺评委接收办理相关鉴定评估手续之日起,须有15个工作日的鉴定、评估期。

第四十一条 送鉴人的送鉴品中艺评委原则上不做寄存;特殊情况下,中艺评委对送鉴人的送鉴品最长保管期为一个月,如逾期送鉴人尚未取回送鉴品,中艺评委有权依照与送鉴人签署的约定条款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送鉴人违反本规定第六、七、八、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委托鉴定、评估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理送鉴品权利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送鉴人违反第九条的规定,未能向鉴评人提出并声明送鉴品的瑕疵,送鉴品在鉴定、评估过程中由此而产生的损坏或变质,由送鉴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送鉴人的送鉴品因瑕疵而发生送鉴品破损,其责任由送鉴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送鉴人与鉴评人之间恶意串通,或发生行贿受贿行为,送鉴人和鉴评人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送鉴人未能按时取回送鉴品的,送鉴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七条 送鉴人如将已经中艺评委鉴定评估的送鉴品进行复制,并以此以赝代真或发生其他方式的商业行为(例如出售、 抵押、转让等),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或其他纠纷由送鉴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经中艺评委专职委员共同商讨决定,艺术家本人及亲属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送鉴人在向管理人履行委托鉴定、评估手续时,应认真阅读本规定,管理人视为送鉴人同意遵守本规定。

第五十条 本规定将作为《委托鉴定、评估合同书》的有效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的有关用语解释:

(一)“秘书处”是指负责中艺评委的法人指定的承接单位与中艺评委共同组成的日常办公机构,对外统称中艺评委秘书处,是本规定中所指的人事管理执行机构;

(二)“鉴评人”是指中艺评委专职委员;

(三)“送鉴人”是指在规定范围内委托中艺评委对其送鉴品鉴定评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

(四)“送鉴品”是指中艺评委受委托鉴定评估的物品。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属中艺评委和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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