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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艺术品鉴定人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艺术品鉴定人鉴定工作及艺术品鉴定活动,发掘和培养一批德才兼备的艺术品鉴定优秀人才,充分发挥鉴定人在文化艺术品保护工作中的作用,促进艺术品鉴定公开、公平、公正、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艺术品鉴定人,是指经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考核合格后,取得艺术品鉴定人资格证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艺术品鉴定人的管理实行组织管理与机构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对艺术品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艺术品鉴定机构依规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条 艺术品鉴定人应当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艺术品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执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艺术品鉴定管理规范。

第五条 艺术品鉴定人执业实行“背对背”制、“一票搁置”制和“终身负责制”。

第二章 资格登记

第六条 艺术品鉴定人的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行业资格、执业类别、所在执业机构。

第七条 个人申请从事艺术品鉴定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热爱文化艺术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从事艺术品的专业研究,在相应领域有多年的鉴定工作经历或丰富经验,在艺术品研究领域有突出业绩;

(四)涉及知识面广,熟知艺术品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有个人独立见解,对鉴定书画、瓷器、宝玉石、金属器、杂项等五大类中至少一项有深入研究;

(五)参加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参加所在艺术品鉴定机构指派的实习活动满一年,期间无重大过失,鉴定准确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

(七)身体健康,能承担所在艺术品鉴定机构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艺术品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撤销艺术品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艺术品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个人申请从事艺术品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艺术品鉴定机构向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考核合格证明;

(四)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以及鉴定记录;

(五)拟执业的艺术品鉴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在申请执业时应如实填写《艺术品鉴定人承诺书》。

第十条 个人兼职从事艺术品鉴定业务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美术学、历史学、考古学、艺术品鉴定、文物研究等相关学科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艺术品鉴定业务的证明。

第十一条 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对拟执业的艺术品鉴定机构提交的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拟执业的艺术品鉴定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拟执业的艺术品鉴定机构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

(三)申报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拟执业的艺术品鉴定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一)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执业的艺术品鉴定机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拟执业的艺术品鉴定机构进行核实;

(二)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应当自完成审查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艺术品鉴定人资格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所在艺术品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艺术品鉴定人资格证》由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统一监制、颁发,是艺术品鉴定人的执业凭证。

《艺术品鉴定人资格证》使用期限为1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每年须年度考核。

《艺术品鉴定人资格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姓名;

(二)性别;

(三)籍贯;

(四)身份证号码;

(五)联系地址;

(六)执业类别;

(七)执业机构;

(八)使用期限;

(九)颁证机关和颁证时间;

(十)证书号码。

《艺术品鉴定人资格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等由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统一规定。

艺术品鉴定人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艺术品鉴定人资格证》,不得变造、抵押、出借、出租。如有遗失或者损毁,应当及时报告所在艺术品鉴定机构,由所在艺术品鉴定机构向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刊登遗失声明。

第十五条 艺术品鉴定人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艺术品鉴定机构向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与所在艺术品鉴定机构办理完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艺术品鉴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经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审核,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申请人换发艺术品鉴定人资格证,申请人在领取新的艺术品鉴定人资格证前,应将原艺术品鉴定人资格证上交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艺术品鉴定人申请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参照本条规定。

第十六条 艺术品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艺术品鉴定机构:

(一)艺术品鉴定人因违规处罚期限未满的;

(二)所在艺术品鉴定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所在艺术品鉴定机构应当终止,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对该艺术品鉴定机构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

第十七条 艺术品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依法申请终止艺术品鉴定活动的;

(二)因所在艺术品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艺术品鉴定机构聘用的;

(三)《艺术品鉴定人资格证》使用期限届满未按时参加年度考核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十八条 凡经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审核登记的艺术品鉴定人,统一编入艺术品鉴定人名册并公告。

第十九条 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负责编制艺术品鉴定人名册,每年公告一次。

第二十条 编制、公告艺术品鉴定人名册的具体程序、内容和格式等由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统一规定。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艺术品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三)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四)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五)获得合法报酬;

(六)有提出申诉与控告的权利;

(七)有申请辞职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艺术品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受所在艺术品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不得无故推辞任务或延误完成时间;

(二)各司其责,条理清晰,严格在本专业范围内从事艺术品鉴定活动,不得跨专业从事艺术品鉴定活动;

(三)签订《艺术品鉴定人承诺书》,严格执行“终身负责制”(即该名艺术品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由其本人终身负责,不因时间、岗位和职务等变动而被免责);

(四)自觉接受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及所在艺术品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五)依规回避;

(六)按时参加工作会议;

(七)按时参加年度考核;

(八)参加艺术品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九)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十)接受艺术品鉴定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执行鉴定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当艺术品鉴定人涉及鉴定投诉事件时,应积极配合艺术品鉴定机构了解调查,凡情况属实的,由该艺术品鉴定人向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提交详细书面说明。

第二十四条 艺术品鉴定人在从事艺术品鉴定活动中,连续五次出现鉴定意见与其他艺术品鉴定人意见相左的情况,须重新参加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开展的艺术品鉴定培训,进行专业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负责艺术品鉴定人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艺术品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二)制定艺术品鉴定人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规范;

(三)制定艺术品鉴定人年度考核制度并指导实施;

(四)制定艺术品鉴定人违规处罚制度并指导实施;

(五)制定和发布艺术品鉴定人继续教育规划并指导实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艺术品鉴定机构负责本机构内艺术品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艺术品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艺术品鉴定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三)组织开展艺术品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

(四)组织艺术品鉴定人参加艺术品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艺术品鉴定人应当在所在艺术品鉴定机构接受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和考评。

第二十八条 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应当就下列事项,通过年度考核制度对艺术品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艺术品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四)遵守所在艺术品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五)学术成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以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艺术品鉴定人薪酬、奖励、培训、续聘以及辞退等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年度考核流程

(一)考核以年度为单位进行,采取自下而上的报送方式;

(二)年度考核送报时间为每年的1月2日至1月25日,逾期视为不参加年度考核,艺术品鉴定人须以邮件形式提交未参加年度考核原因,经由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审核同意后,参加每年3月的补审(补审送报时间为每年3月5日至3月15日)。

(三)艺术品鉴定人参加年度考核,由其所在艺术品鉴定机构向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1.评审前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参加的鉴定项目数量及鉴定准确率;

2.评审前一年度已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和书刊文章;

3.艺术品鉴定人填写的年度考核申请表以及个人工作总结与自评;

4.所在艺术品鉴定机构填写的艺术品鉴定人年度工作表现评审表和意见表;

5.评审前一年度艺术品鉴定人接到的投诉事件个数及事件经过;

6.平时工作表现。

第三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每个等级的考核标准如下:

(一)优秀:鉴定准确率100%,参与鉴定器物数量在200件以上(含200件),接到的投诉事件数量为0,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数量5 篇以上(含5篇)、发表书刊文章2篇以上(含2 篇),所在艺术品鉴定机构对其平时工作表现评价优秀或做出巨大贡献的;

(二)称职:鉴定准确率99%以上,参与鉴定器物数量在150件以上(含150件),接到的投诉事件数量为0,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数量2篇以上(含2篇)、发表书刊文章1篇以上(含1篇),所在艺术品鉴定机构对其平时工作表现评价良好或做出巨大贡献的;

(三)基本称职:鉴定准确率98%以上,参与鉴定器物数量在100件以上(含100件),接到的投诉事件数量2件以下(含2件),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数量1篇以上,所在艺术品鉴定机构对其平时工作表现评价较好;

(四)不称职:鉴定准确率98%以下,参与鉴定器物数量在100件以下(不含100件),接到的投诉数量3件以上(含3件),所在艺术品鉴定机构对其平时工作表现评价较差。

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划分艺术品鉴定人评级职称,以书面形式通知送达艺术品鉴定人本人,并向各艺术品鉴定机构公布。

第三十一条 年度考核的职称评级标准:

(一)一级专家:年度考核评为优秀,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二级专家:年度考核评为称职;

(三)专家:年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

(四)待考核专家: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需重新参加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开展的培训,考核通过后,重新评定职称。

第三十二条 艺术品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二)在艺术品鉴定工作中所签署鉴定意见连续3次出现谬误,或半年中3次接到送鉴人投诉,并经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调查属实的;

(三)不履行艺术品鉴定人义务,不遵守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及所在艺术品鉴定机构管理制度,经教育仍无转变,已不适合继续从事艺术品鉴定工作,但未达到开除级别处分的;

(四)因涉及经济及刑事案件的,自办案机关立案之日起,自动终止艺术品鉴定人资格;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考核且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审的,自补审期限终止之日起自动终止艺术品鉴定人资格;

(六)因身体健康原因,已不适合继续从事艺术品鉴定工作的。

第三十三条 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艺术品鉴定人及其所在艺术品鉴定机构。

第三十四条 艺术品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撤销其艺术品鉴定人登记:

(一)受到吊销艺术品鉴定人资格证处罚的;

(二)原准予登记的决定被依规定撤销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日”均为“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由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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