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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峰会艺术品鉴定承保联合体章程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坚定文化自信、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指示精神,规范艺术品鉴定工作,建立统一的艺术品鉴定服务体系,促进艺术品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推进艺术品金融化进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协调、团结、共享”的理念,联合同行业、企事业单位等抱团发展,特成立以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为中心的“峰会艺术品鉴定承保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

第二条 联合体是由从事文化艺术工作者及社会各界热爱文化艺术事业的专业人士及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联合体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社会主义文化前进方向,全面落实党的文艺方针政策,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保护我国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促进我国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和中华文化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四条 联合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联合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艺术品鉴定评估领域的学术研讨、知识讲座和经验交流;

(二)做好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工作;

(三)开展艺术品鉴定专业人员的培育和管理工作;

(四)开展艺术品鉴定专业教育的研发工作;

(五)开展艺术金融的创新性深度研发和实践;

(六)举办美术、书法、陶瓷器等各类艺术会展;

(七)开展艺术品鉴定行业标准化、规范化科研工作;

(八)在联合体成员中推广新的艺术品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和行业规范化文件等,建立统一的艺术品鉴定服务体系;

(九)推动联合体成员间平台的共享与共建,促进联合体内部成员间协作配套和资源共享,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打造联合体品牌;

(十)开展文化艺术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文化艺术走向世界。

第三章  联合体成员

第六条 联合体以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为主体建立,联合文化艺术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加入,申请单位自愿加入联合体并承认联合体章程。

第七条 凡承认联合体章程,愿意与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合作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加入联合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联合体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联合体章程;

(二)有加入联合体的意愿;

(三)对文化产业、艺术品市场、艺术品鉴定评估行业有强烈的认同感;

(四)具备一定的组建资金、办公场地和经营管理能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艺术品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明确的艺术品鉴定业务范围;

(六)有一定数量的艺术品鉴定师。

第九条 加入联合体的程序

(一)提交加入联合体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联合体办公室审核讨论通过;

(三)由联合体办公室向成员颁证。

第十条 联合体成员的权利

(一)参与讨论联合体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参加联合体的活动;

(三)获得联合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联合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出联合体的权利。

第十一条 联合体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联合体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

(二)执行联合体决议;

(三)维护联合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联合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机构管理费和执业风险金;

(六)按时参加年度考核,提供有关资料;

(七)自觉维护联合体声誉。

第十二条 联合体成员退出机制

(一)联合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除名:

1.年度考核不通过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2.有严重违反联合体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行为的。

(二)作除名处理的联合体成员3年内不能申请加入联合体;

(三)1年不交纳机构管理费和执业风险金或不参加联合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四)联合体成员不能按照联合体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联合体成员条件的,经联合体办公室审议通过,予以撤销联合体成员资格;

(五)联合体成员自愿退出的,应提前6 个月向联合体提出退出申请,退出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加入联合体。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联合体设立联合体办公室作为联合体的常设办事机构,是联合体具体事宜的执行组织。

第十四条 联合体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合体相关工作;

(二)负责起草联合体内部管理制度和规定,并报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审核批准;

(三)负责受理加入联合体的申请及资格审核;

(四)跟踪、检查、监督各联合体成员的工作并进行考核;

(五)负责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联合体经费来源

(一)机构管理费;

(二)执业风险金;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联合体的经费和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私分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联合体终止

第十七条 联合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联合体办公室提出终止动议,并经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讨论决策后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由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和补充,经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联合体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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