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艺术品鉴定师认证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艺术品鉴定人的准入条件,提高艺术品鉴定人的整体素质和执业水平,更好地发挥艺术品鉴定人在文物保护和艺术品市场良性发展中的作用,促进艺术品鉴定行业公开、公平、公正和健康发展,根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艺术品鉴定人登记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艺术品鉴定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艺术品鉴定人资格并经注册登记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中国文化艺术发展促进会责成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作为办事机构,负责艺术品鉴定师资格认证工作。统一组织艺术品鉴定师的资格审定、培训和考试。考核合格后由中国文化艺术发展促进会颁发证书。
第四条 艺术品鉴定师资格认证按等级分为:
(一)高级艺术品鉴定师;
(二)副高级艺术品鉴定师;
(三)中级艺术品鉴定师;
(四)初级艺术品鉴定师。
第二章 申请认证的条件
第五条 艺术品鉴定师认证的条件:
(一)高级艺术品鉴定师
从事文物、考古、历史、文博、艺术品经营等工作的人员,有志于从事艺术品鉴定工作,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高级艺术品鉴定师资格认证:
1.本科毕业,从事艺术品鉴定工作满12年;
2.研究生以上学历(包括硕士、博士、博士后),从事艺术品鉴定工作满5年;
3.取得副高级艺术品鉴定师资格证,从事艺术品鉴定工作满3年;
4.本科以下学历,从事艺术品鉴定工作10年以上,并在专业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果。
(二)副高级艺术品鉴定师
从事文物、考古、历史、文博、艺术品经营等工作的人员,有志于从事艺术品鉴定工作,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副高级艺术品鉴定师资格认证:
1.本科毕业,从事艺术品鉴定工作满8年;
2.研究生以上学历(包括硕士、博士、博士后),从事艺术品鉴定工作满3年;
3.取得中级艺术品鉴定师资格证,从事艺术品鉴定工作满3年;
4.本科以下学历,从事艺术品鉴定工作7年以上,并在专业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果。
(三)中级艺术品鉴定师
从事文物、考古、历史、文博、艺术品经营等工作的人员,有志于从事艺术品鉴定工作,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中级艺术品鉴定师资格认证:
1.本科毕业,从事艺术品鉴定工作满5年;
2.研究生以上学历(包括硕士、博士、博士后),从事艺术品鉴定工作满3年;
3.取得初级艺术品鉴定师资格证,从事艺术品鉴定工作满3年;
4.本科以下学历,从事艺术品鉴定工作5年以上,并在专业研究方面取得重大成果。
(四)初级艺术品鉴定师
从事文物、考古、历史、文博、艺术品经营等工作人员,有志于从事艺术品鉴定工作,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初级艺术品鉴定师资格认证:
1.本科毕业,从事艺术品鉴定工作 2 年以上;
2.研究生以上学历(包括硕士、博士、博士后),从事艺术品鉴定相关工作满 1 年;
3.本科以下学历,从事艺术品鉴定工作 3 年以上,并在专业研究方面取得较重大成果。
第三章 考核、评审
第六条 艺术品鉴定师资格认证实行统一申报、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两次。由中国文化艺术发展促进会指派专人进行巡视和监考。
第七条 考评内容由下列三个方面组成:
(一)专业理论考试
根据艺术品鉴定师资格认证项目,指定教材和考试大纲,采取开卷考试的方式(百分制),由中国文化艺术发展促进会和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统一印制考卷,并由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终审委员会阅卷。专业理论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25%。
(二)实际操作考试
根据《艺术品鉴定工作规程》要求并结合艺术品鉴定的实际,报考人员现场对实物进行鉴定。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5%。
(三)论文撰写
要求报考人员结合艺术品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撰写一篇论文,对艺术品鉴定某专项内容予以论述。论文撰写成绩占总成绩的30%。
第八条 未在文物、考古、历史、文博及艺术品经营岗位工作,但在艺术品鉴定方面有独到见解或有重大成果的人员,经专业人员推荐、主管考核机构核准,可直接报考副高级艺术品鉴定师及以下资格人员的考试。
第九条 评审
(一)由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组织评审委员会对考核内容进行综合评审;
(二)评审委员会由 9 人组成,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评审会议,经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四章 颁发证书
第十条 由中国文化艺术发展促进会颁发《艺术品鉴定师资格证》。 注册登记后可在中国艺术品鉴定网(www.jiandingwang.com)上查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中国文化艺术发展促进会责成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负责各级艺术品鉴定师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艺术品鉴定师执业规则》,明确艺术品鉴定师的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二)制定艺术品鉴定师考核制度并具体实施;
(三)制定《艺术品鉴定师违法、违纪处理办法》,并具体实施;
(四)制定和发布《艺术品鉴定师继续教育规划》,并负责实施;
(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二条 艺术品鉴定师实行聘任制,任期为5年,在任职期内有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晋升资质,符合条件者可连聘连任,不符合相关条件者可以解聘或降级聘任。
第十三条 艺术品鉴定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降级处罚:
(一)违反相关规定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年度考核未达艺术品鉴定师相应等级要求的;
(三)超出规定范围,跨专业进行艺术品鉴定活动的;
(四)私自组织或参加艺术品鉴定活动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公众的;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八)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条 艺术品鉴定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二)在艺术品鉴定工作中,所签署鉴定意见在一年中连续3次出现失误,或者一年中有3次投诉,并经调查属实的;
(三)不履行艺术品鉴定师义务,不遵守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管理制度,经教育仍无转变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