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艺术品评估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艺术品评估工作,保障艺术品评估工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艺术品评估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艺术品,是指书画、陶瓷器、宝玉石、金属器、杂项等五大类艺术品。
本规程所称艺术品评估,是指艺术品评估机构组织艺术品评估专业人员,运用专门知识或科学方法对艺术品的价值作出评判并提供评估结果的活动。
第二章 送评人
第三条 送评人是指在规定范围内委托艺术品评估机构对其艺术品进行评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本规程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名义特殊需要,送评人均包括送评人的代理人。
第四条 送评人对其委托艺术品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艺术品拥有所有权或合法的占有权和处分权,且该艺术品不会侵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第三章 艺术品评估人
第五条 艺术品评估人是指依法取得艺术品评估人资格证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 艺术品评估人不直接受理送评人的评估业务,其评估工作由其所属艺术品评估机构统一安排。
第七条 艺术品评估人分别在本专业范围内从事艺术品评估工作。
第四章 艺术品评估机构
第八条 艺术品评估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艺术品评估机构登记证、在一定范围内从事艺术品评估工作的法人。
第九条 艺术品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规范开展业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真实、合理。
第五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 实行“背对背”制。一名召集人召集三名艺术品评估人各自单独评估同一件艺术品,得出的评估意见用文字表述并由召集人汇总后交给艺术品评估机构评估终审办公会综合汇总。
第十一条 实行“有效期责任制”。艺术品评估人在进行艺术品评估时,其所出具的评估结果由其本人在评估证书有效期内负责,在此有效期内出现问题后不因时间、岗位和职务变化而免责。
第十二条 艺术品评估工作中艺术品评估人以外的意见不予采纳。
第六章 基本方法
第十三条 艺术品评估人应熟知、理解并正确运用艺术法、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等基本评估方法。
第十四条 艺术法即对艺术品进行分类,收集艺术品作者的工作和艺术经历等相关信息,对艺术品的艺术底蕴、表现方式和艺术功力等做出判别,合理确定艺术品的艺术水准。
第十五条 市场法即收集艺术品以往的交易信息、相同或类似艺术品交易的市场信息,确定若干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相同或类似艺术品作为参照物,对艺术品以往交易信息进行分析调整,确定相同或类似艺术品的恰当市场,根据艺术品与参照物之间的区别,以及市场级别、市场交易条件等因素,对相同或类似艺术品交易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分析调整。
第十六条 成本法即对用于估算艺术品重置成本的数据进行分析,考虑材料成本、制作成本(所需工时)、其他费用以及制造者的合理利润,合理确定完全重置成本,合理确定实体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艺术品评估通常不考虑功能性贬值。
第十七条 收益法即对用于估算收益和支出的数据进行分析,合理预测未来收益,对用于估算资本化率或折现率的数据进行分析,合理确定资本化率或折现率,分析租约等法律文件内容对艺术品价值可能具有的影响(艺术品除用于租赁、展示等经营活动并具有收益能力外,一般不宜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第七章 评估程序
第一节 受理与委托
第十八条 受理评估。评估机构对送评人及其所持艺术品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明确送评人要求,主要包括评估述求目的、评估基准日、预期完成评估的时间等。
第十九条 查验艺术品。主要查验艺术品的所有权证明或依法给以艺术品处分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委托。对相关证明、资料齐全的艺术品,艺术品评估机构安排送评人填写《艺术品评估委托书》,载明艺术品名称、规格、数量、来源、瑕疵、评估时间与方式等。
第二节 登记建档
第二十一条 送评人按照艺术品评估机构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送评人填写艺术品评估登记表,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艺术品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对艺术品、送评人及送评人实名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拍照,并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送评人填写其实名信息、说明艺术品的瑕疵情况并由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建立档案。
第二十四条 艺术品评估机构对送评人的艺术品不做托管。
第三节 预约艺术品评估人
第二十五条 送评人办理完登记建档手续后,艺术品评估机构根据艺术品类别,预约相关专项艺术品评估人,确定具体评估时间。
第二十六条 预约成功后,艺术品评估机构通知送评人于预约的具体评估时间持艺术品到艺术品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节 评估
第二十七条 艺术品评估机构工作人员指引送评人将艺术品移至监放点等待评估,评估工作由艺术品评估人依照“背对背”制开展,并遵循“有效期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艺术品评估人执行艺术品评估业务,对宜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的艺术品评估项目,应当使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并综合分析确定评估意见。
第五节 撰写评估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 由艺术品评估人在执行完艺术品评估工作后撰写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书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艺术品编号;
(二)艺术品品名;
(三)艺术品规格;
(四)艺术品附件;
(五)艺术品照片;
(六)评估意见;
(七)评估时间;
(八)评估地点;
(九)艺术品评估人签名;
(十)记录人签名;
(十一)评估机构签章;
(十二)备注。
第三十条 艺术品评估人在严格按照“背对背”制度进行评估并撰写评估意见书后,其出具的评估意见由召集人汇总后交给艺术品评估机构评估终审办公会进行综合汇总。
第三十一条 艺术品评估人应当在艺术品评估意见书中描述送评人的艺术品法律权属关系及资料来源、查验情况,并说明艺术品法律权属关系对评估意见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评估意见书中应当披露所有直接影响评估结果的假设条件或限制条件,并说明其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第六节 出具评估结果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艺术品评估机构根据最终汇总意见出具评估结果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评估结果通知书应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使评估结果通知书使用者能够全面、准确理解评估结果。
第三十五条 评估结果通知书使用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结果通知书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结果通知书。
第七节 录入数据库
第三十六条 艺术品评估机构应及时将评估结果录入其数据库,并做好管理、维护工作。
第三十七条 艺术品评估机构须及时将数据库资料向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备案,由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向社会公布,以供查验。
第八节 归档保管
第三十八条 艺术品评估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将评估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包括纸质版与电子版)分类归档、妥善保管,主要包括下列资料:
(一)评估意见书;
(二)评估过程说明和总结;
(三)艺术品的评估结论和品质分级情况,包括彩色照片和相关附件等;
(四)评估依据,包括各类报价表、询价记录、调整方案等;
(五)影响评估结论的重要假设条件和限定条件;
(六)艺术品评估机构内部复核记录;
(七)评估项目负责人及参与评估工作的人员情况记录;
(八)其他重要资料。
第三十九条 纸质档案保存一般不低于8年;电子档案原则上不销毁;评估目的涉及财产纠纷的,其档案至少应保存16年;档案保存期限最长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艺术品评估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艺术品评估档案的建档、使用、保管、销毁、保密等做出规定。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对艺术品评估机构和艺术品评估人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负责制定评估基本准则及标准。
第四十三条 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对艺术品评估机构和艺术品评估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及要求的予以登记,编入艺术品评估机构名册和艺术品评估人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送评人违反规定,委托艺术品评估机构评估其无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理艺术品权利的艺术品的,由送评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送评人违反本规程规定,未能向艺术品评估机构提出并声明艺术品的瑕疵情况,艺术品在评估过程中由此而产生的损坏或变质等情况,由送评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送评人与艺术品评估人恶意串通,或发生行贿受贿行为,由送评人和艺术品评估人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送评人将已经艺术品评估人评估的艺术品进行复制,用复制品以赝代真或发生其他方式的商业行为(例如出售、抵押、转让等),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送评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艺术品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艺术品评估机构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其他艺术品评估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艺术品评估业务,或者冒用其他艺术品评估机构名义开展艺术品评估业务;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艺术品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艺术品评估业务;
(四)出具虚假艺术品评估结果通知书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艺术品评估结果通知书;
(五)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人员从事艺术品评估业务。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本规程由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1:艺术品评估登记表(格式文本)
附件2:艺术品评估意见书(格式文本)
附件3:艺术品评估结果通知书(格式文本)
附件4:艺术品评估委托书
甲方:×××(送评人名称)
乙方:×××(艺术品评估机构名称)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展对“×××(艺术品名称)”的评估活动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评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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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评估时限
乙方应当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乙方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完成评估的,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因其他特殊事由,需要缩减或者延长评估时限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当如实向乙方提供与委托评估事项有关的全部材料和信息,并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补充必要的材料;
(二)乙方应当按照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规定和行业通用的标准规范进行评估。
第四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五条 其他
(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送评人名称) (艺术品评估机构名称)
×年×月×日 ×年×月×日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