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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艺术品鉴定、评估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民间艺术品收藏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艺评委”)艺术品鉴定、评估委员 (以下简称 “专职委员”)执业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艺术品鉴定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规范艺术品鉴定、评估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艺术品, 是指书法、绘画、篆刻、 雕塑、陶瓷、金属器物、珠宝玉器、工艺美术、民间美术及其他艺术收藏品。

第四条 专职委员执行艺术品鉴定、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五条 本指导意见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专职委员应当是中艺评委聘请的国内艺术品鉴定、评估方面的知名专家,或经过鉴定、评估方面教育和培训,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艺术品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士。

第七条 专职委员执行艺术品鉴定、评估业务,应当恪守诚实、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不得迎合送鉴人授意的评估价值。

第八条 专职委员执行艺术品鉴定、评估业务,应当对艺术品从艺术价值和品质方面进行鉴定、区分等级。

第九条 专职委员执行艺术品鉴定、评估业务,应当理解和使用公认的鉴定、评估方法和技术。

第十条 专职委员执行艺术品鉴定、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获取鉴定、评估所依据的信息,并进行谨慎分析,确认信息来源是正确和适当的。

第十一条 专职委员执行艺术品鉴定、评估业务,应当做出合理假设,并披露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十二条 专职委员执行艺术品鉴定、评估业务,在进行艺术品某专项的具体鉴定、评估时,应当由三名以上(含三名)专职委员进行鉴定、评估业务,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定专职委员工作的合理性,专职委员对本人的鉴定工作结果负责。


第三章 评估要求

第十三条 专职委员执行艺术品鉴定、评估业务,应当履行中艺评委《艺术品鉴定、评估规定》的相关评估程序,既要坚持务实有效,又不得删减评估程序。

《艺术品鉴定、评估规定》主要包括:明确艺术品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签订《委托鉴定、评估合同书》,形成艺术品评估计划,对评估对象进行品质分级,收集和分析艺术品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形成和提交评估报告,工作档案归档等。

第十四条 专职委员在承接艺术品鉴定、评估业务前,应当与工作人员进行沟通,明确下列事项:

(一) 送鉴人基本状况;

(二) 送鉴品基本状况;

(三) 评估目的;

(四) 与评估目的相适应的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五) 评估基准日;

(六) 相关限定条件。

第十五条  专职委员执行艺术品鉴定、评估业务,应当收集、分析与送鉴品相关的信息资料,包括:

(一) 送鉴品的物权法权属资料;

(二)送鉴品当前及流传历史状况,如果来源或流传历史能够增加送鉴品价值,须收集相应的证明资料;

(三)送鉴品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相同或类似艺术品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四)可能影响艺术品价值的宏观经济状况及其前景;

(五)可能影响送鉴品价值的特征。如类型、款式、规格、物理状况、组成材料、品质级别、设计制作者、制作工艺、产地、出处、制作年代、风格、替代性、恢复性、稀有性、流行性、实用性、流通性等;

(六) 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专职委员执行艺术品鉴定、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艺术品特性,确定艺术品价值的构成特征和独特之处。

第十七条 专职委员应当恰当描述送鉴品。对送鉴品的描述包括写实性描述和解释性描述,分别描述送鉴品的客观辨别特征和价值贡献特征,并根据送鉴品的特点,突出描述重点。

第十八条 专职委员在对送鉴品进行鉴定和品质分级时,应采用国家颁布的鉴定和品质分级标准。如果当时没有国家艺术品鉴定和品质分级标准,可以采用国内外艺术品普遍使用的鉴定和品质分级标准,并在鉴定、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第十九条 专职委员鉴定、评估无形资产艺术品的,应当予以充分说明。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条 专职委员应当熟知、理解并正确运用艺术法、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等基本评估方法。

第二十一条 专职委员应当根据送鉴品的特性、评估目的、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 恰当选择艺术品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条 专职委员使用艺术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 对送鉴品进行分类;

(二) 收集送鉴品作者的工作和艺术经历等相关信息;

(三) 对送鉴品的艺术底蕴、表现方式和艺术功力等做出判别;

(四) 合理确定送鉴品的艺术水准。

第二十三条 专职委员使用市场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 收集送鉴品以往的交易信息、相同或类似艺术品交易的市场信息;

(二) 确定若干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相同或类似艺术品作为参照物;

(三) 对送鉴品以往交易信息进行分析调整;

(四) 确定相同或类似艺术品的恰当市场,根据送鉴品与参照物之间的区别,以及市场级别、市场交易条件等因素,对相同或类似艺术品交易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分析调整。

第二十四条 专职委员使用成本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 对用于估算送鉴品重置成本的数据进行分析,考虑材料成本、制作成本、其他费用以及制造者的合理利润,合理确定完全重置成本;

(二) 合理确定实体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艺术品评估通常不考虑功能性贬值。

第二十五条 专职委员使用收益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 艺术品除用于租赁、展示等经营活动并具有收益能力外,一般不宜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二) 对用于估算收益和支出的数据进行分析,合理预测未来收益;

(三) 对用于估算资本化率或折现率的数据进行分析,合理确定资本化率或折现率;

(四) 分析租约等法律文件内容对送鉴品价值可能具有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专职委员执行艺术品评估业务,对宜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的评估项目,应当使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并经综合分析确定评估结论。


第五章 评估披露

第二十七条 专职委员执行艺术品鉴定、评估业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形成工作底稿。

第二十八条 专职委员应当在执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后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专职委员应当在评估报告中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第三十条 评估报告中应当披露所有直接影响评估结论的假设条件或限制条件,并说明其对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专职委员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描述送鉴品法律权属及资料来源、查验情况,并说明送鉴品法律权属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专职委员不得对送鉴品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第三十二条 专职委员可以根据评估业务的行规确定艺术品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第三十三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 送鉴人基本资料;

(二) 评估机构基本资料;

(三) 送鉴品基本资料,包括对送鉴品的鉴定、品质分级和描述;

(四) 评估目的;

(五) 评估基准;

(六) 与评估目的相一致的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七) 评估方法;

(八) 评估过程;

(九) 评估结论;

(十) 影响评估结论的重要假设条件和限定条件;

(十一) 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十二) 相关附件。

第三十四条 评估报告应当由一名召集人、三名以上(含三名)专职委员对送鉴品“背对背”进行评估,并由三名以上(含三名)专职委员各自独立撰写艺术品评估意见,再由召集人报中艺评委主任鉴定评估办公会核准签发评估证书。


第六章 评估档案

第三十五条 专职委员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将执业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整理归档,主要包括:

(一) 评估报告;

(二) 评估过程说明和总结;

(三) 送鉴品鉴定和品质分级情况,包括彩色照片和相关附件等;

(四) 评估依据,包括各类报价表、询价记录、调整方案等;

(五) 影响评估结论的重要假设条件和限定条件;

(六) 评估机构内部复核记录;

(七) 评估项目负责人及参与评估工作的人员情况记录;

(八) 其他重要资料。

第三十六条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艺术品评估档案的立档、保管、使用、销毁、保密等做出规定。

第三十七条 艺术品评估内容和程序为评估参考文件。

第三十八条 艺术品评估的相关文件亦作为评估参考文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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